2008年2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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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诉讼何时能了
阿林

  2001年,慈溪市慈吉教育集团进行中学部教学楼的基本建设,其中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及浙江省五建等两家施工单位中标承建了两个标段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这部分工程应在2001年8月竣工,但两个标段的工程未能如期竣工验收,慈吉教育集团同时对工程质量提出质疑,并据此拒绝付清工程款。
  2002年初,宁波中院分别受理了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浙江五建)诉慈吉教育集团拖欠工程款案。2002年12月、2003年1月,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慈吉教育集团向两原告支付工程款。慈吉教育集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告工程未经完工验收,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03年8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宁波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慈吉教育集团的上诉理由成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宁波中院重审。
  2004年2月,此案公开开庭后,法院委托中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工程质量存在部分楼板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且部分出现裂缝,对设计承载能力有一定影响;楼板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部分不符合设计要求,层高、地坪标高不满足设计要求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到工程的使用功能,必须进行修复。此后,法院又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工程修复加固方案进行鉴定。
  2008年2月,农历春节前夕,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法院对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加固修复方案认为费用过高不予采纳。理由是工程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但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可以不予维修。判令慈吉教育集团支付法院认定的工程款,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予以维修。维修后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规范要求,同时返还建工集团支付的保证金。慈吉教育集团不服判决结果,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称,在这起案件中,原审判决对工程造价认定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法院委托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和建行宁波分行对东航、建工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鉴定,作为经省高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这两份鉴定报告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同时,这两份鉴定报告自身也已经说明:报告本身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并不是最终的、完整的工程造价鉴定。而且依据这两份鉴定报告计算的结果,造成了无效合同下工程款要远远高于有效合同。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东航公司和建工集团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应由东航公司和建工集团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但东航公司和建工集团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未完成,最后原审判决却认定是慈吉集团未提供资料导致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未完成。律师还提出:原告建工公司已向被告慈吉集团支付50万元保证金不是事实。
  上诉状还称,法院判决两家施工单位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维修。但“维修”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法言法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对建设工程在法律上使用的词语是“修复”而不是“维修”。法院委托鉴定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鉴定的委托书也明确要求“提出修复加固方案”,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全称是“修复加固方案”。慈吉集团提出的第一项反诉请求也是“修复与加固”。因此所谓的“工程质量维修”的概念是不存在的。而且,重审程序历时近5年,其中大量时间是对工程质量、修复方案进行鉴定,鉴定费高达100多万。但在判决中却没有采纳这两个鉴定结论。在法律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施工方施工的工程经法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建筑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该工程至今未被验收合格,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审判却作出责令被告慈吉集团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即向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判决,与法不符。